可是用于业务招待(包括宴请、赠礼、为客户支付住宿费等)的支出,在税法上不是会被定性为 “个人消费”吗?如果定性成了“个人消费”,那第一个销售费用_招待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就不能抵扣了吗?如果计入了进项税额那会不会有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的风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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