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产品核定扣除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
核定扣除了就不能加计扣除了
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
=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%税率(扣除率)抵扣税额÷11%×(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-11%)
以上这个就是8a的计算公式,其中的11%,因为财税【2018】32号第二条,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原适用11%扣除率的,扣除率调整为10%,所以,也就随之调整为10%.
这里的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,随着财税【2017】32号文件的第三条,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按照12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.所以,随之调整为12%.
综上所述,2018年5月1日之后,8a=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0%税率抵扣税额÷10%×(12%-10%)
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,2019年4月1日后,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在购入当期,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,按照9%计算抵扣进项税额.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%税率货物,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,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,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%进项税额.
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》(财税〔2012〕38号印发)规定,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.根据《<财政部 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=\"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\" 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=\"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\" 则扣除率为9=\"则扣除率为9\" 原适用10=\"原适用10\" 原适用16=\"原适用16\" 因此=\"因此\" 国家税务总局=\"国家税务总局\"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=\"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\" 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=\"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\" 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=\"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\" 年4月1日以后=\"年4月1日以后\" 年第39号=\"年第39号\"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=\"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\" 税率的=\"税率的\" 税率调整为13=\"税率调整为13\" 税率调整为9=\"税率调整为9\" 第一条规定=\"第一条规定\"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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